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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闫某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年6月23日,当事人闫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延北宾馆停车场院内,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充装人员作业证及不具备充装条件、设备及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自己驾驶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利用橡胶充装管从移动式压力容器里对购买人陈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现场充装完成的气瓶3只,尚未完成充装的气瓶26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之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闫某作出了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非法充装活动;2.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3.没收用于非法充装的工具橡胶管1套,气瓶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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