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1月14日电1月13日下午,记者从东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东营市燃气行业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燃气经营者74家,其中,管道燃气企业24家、压缩天然气企业41家、液化气站9家;共有天然气门站20个,燃气管网约公里。天然气村村通工程和城市建成区管道天然气全覆盖工程完工后,全市管道天然气用户由原来的50万户,增加至80万户。其中,存在燃气监管部门职能不清、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移交不规范、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办法》共八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和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是东营市首部规范燃气经营使用领域的政府规章。
《办法》提出,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供(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支付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仅如此,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也是重中之重。《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工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办法》针对管理实际中遇到的燃气经营者超过用气设备额定压力供气、燃气经营者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等问题,按照政府规章权限设置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办法》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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