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月24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据介绍,《条例》立足于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聚焦解决我省城镇燃气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对标创新发展、动态管理和安全发展新理念,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规定了推进智慧燃气建设、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以及提升燃气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将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引入燃气服务管理过程,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推进燃气管理制度创新。
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在使用智能产品方面,《条例》规定,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
在对瓶装燃气智能化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
此外,《条例》还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乱、运输乱、使用乱、追溯难等问题,全方位全链条地规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明确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在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方面的责任界限。
《条例》规定,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提高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条例》还对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燃气用户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作出要求,规定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责编:王斯文、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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