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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

说起燃气,大家都不陌生,大到一线城市,小到乡镇,人们都离不开它,但然气在方便大家的同时,或多或少也给人们带来危险,如何保证燃气安全运行,成为燃气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也成为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话题。

11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

条例草案还有啥亮点呢?记者带您一起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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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公民燃气安全意识。”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管道燃气经营者运营情况进行检测分析。”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和燃气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例草案规定表明,咱们百姓家烧的燃气、用的燃气灶具,都是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所有合法、正规的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资质,都要进行年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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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

“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设置网络投诉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涉及燃气安全的立即处理。”

“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当在户内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燃气经营者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煤改气”、“油改气”项目快速推进实施,让燃气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消费量大幅增长,但由于天然气爆炸下限低、爆炸极限范围宽,如发生泄漏,遇到点火源极易引发爆炸,所以定期对其进行‘体检’,排出掉各种不安全隐患至关重要。

看,企业不光是只卖燃气给大家,燃气条例还规定他们必须每年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这是免费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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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禁令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泄漏是非常危险的,空气中,然气浓度到达一定程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巨大的爆炸,不仅仅家里会被炸得一片狼藉,可能还会带来生命危险,不容小觑。

虽然看上去这些都是禁止令,但是这都是保障大家安全的禁止令,只要做到了就不会在自个儿家里埋“定时炸弹”。尤其是新装修房子居民,千万不能包管,把液化气钢瓶都包起来那就更是使不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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