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新县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餐饮等行业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装对象:全县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矿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三、选型及安装技术要求:依照《GB/T—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安装的报警器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统一使用波纹软管连接灶具,禁止使用橡胶软管。
四、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五、安装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年7月10日完成。对逾期未安装到位的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自年7月30日起依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企业依法停止供气、餐饮单位和社会机构停业整顿。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用气安全全面负责。请全县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响应,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同维护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特此公告。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新县应急管理局
安新县改革发展局
安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新县消防救援大队
年7月6日
编辑/叶子惠
校对/张航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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