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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气瓶的告知

各市场经营主体、各市场监管所:

为切实消除气瓶使用安全隐患,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气瓶充装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严禁任何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使用车载气瓶(LNG、CNG气瓶)。

2、严禁任何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LNG、CNG、液化石油气气瓶)。

3、取得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严禁充装非车用气瓶(LNG、CNG气瓶)。

4、市场经营主体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储存使用。严禁在密闭场所存放使用。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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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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