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液化气爆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年8月的一天上午,朱某电话联系启东某钢瓶公司,要求配送更换液化气钢瓶。钢瓶公司安排张某上门送气,张某在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发现液化气软管老化,便为朱某更换了软管。当天傍晚,朱某使用液化气灶做饭时发生爆燃,导致朱某烧伤。朱某认为,液化气爆燃是因张某操作不当导致,遂诉至启东法院,要求钢瓶公司和张某就其烧伤损失进行赔偿。经查,张某将液化气钢瓶更换后,未按规定将安检信息上传至“瓶安到家”平台,同时所提供的软管也非液化气专用,其承认其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行为。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配送燃气上门服务,其间又为消费者提供气管皮条并安装,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交付给消费者,整个过程属于产品服务,因此发生服务质量责任纠纷,服务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朱某购买燃气及配件商品,当日使用过程中,因燃气泄漏而导致爆燃受伤,应当由产品提供服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为朱某更换燃气钢瓶过程中,使用非燃气专用管且未将相关安检信息上传平台,违规操作,其无法证明提供燃气、更换燃气皮条符合安检要求,无法证实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朱某使用不当造成,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张某系被告钢瓶公司配送人员,其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钢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爆燃需达到一定浓度,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但朱某在使用液化气时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对液化气泄漏未能引起必要的警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情扣减钢瓶公司20%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判决。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校对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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