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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赵波通讯员许伟义王帅

日前,一液化气公司向高层建筑用户供应瓶装燃气,因违反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该被处罚两万元。此类案件在青岛市综合执法领域尚属首例。

日前,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公用执法大队联合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重点餐饮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市南区某公寓楼下餐饮业户违规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问题。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说法,向该餐饮业户宣传了燃气使用常识及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并协助该餐饮单位搬离厨房存放的1只15公斤液化气钢瓶,第一时间将问题隐患整改完毕。

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经营燃气行为,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追根溯源,对非法供气行为进行倒查,严格依法追究燃气供应单位的责任。经调查,该处公寓楼属高层建筑,楼下餐饮业户使用的瓶装液化气由崂山区某液化气经营企业配送。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该液化气经营单位委托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手续等基本信息、供气合同、销售票据等证据材料,并依程序对该液化气公司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整治关乎民生,关系城市品质提升。9月份来,全市燃气执法部门结合《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燃气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综合施策,务求实效,聚焦燃气执法整治重点和薄弱环节,扎实推进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整治行动来,全市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家次,发现并整改问题处次,立案处罚32起,有力解决了燃气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和市民群众投诉反映的焦点,为燃气行业有效监管提供执法保障。

燃气执法温馨提示:燃气安全系万家,遵纪守规莫违法。城市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燃气经营、使用违法问题,可及时拨打进行反映。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禁止条款

第十九条第十项“燃气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燃气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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