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钢瓶运输基本要求
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气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并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3.要轻装轻卸,避免剧烈震动,严禁抛、滑、滚、冲击,以防气体膨胀爆炸,最好备有波浪形的瓶架,垫上橡皮或其它软物,以减小震动。
4.禁止用起重机直接吊运钢瓶,充实的钢瓶禁止喷漆作业。
5.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如氧气瓶不得与油脂物质和可燃气体钢瓶同车运输。
6.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避免碰撞、摩擦和滚动,一般应横放在车厢里,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不超过五层;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7.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8.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9.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10.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瓶装燃气用户使用须知
1.瓶装燃气用户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不要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最好选择可追溯充装信息的瓶装燃气。
2.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建议使用带有自动熄保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软管长度最好不要超过两米,连接处要连接牢固、密封可靠,软管不要穿墙、越室,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3.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瓶装燃气不应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应置于周围没有易燃物、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允许卧放或倒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气瓶加热。
5.使用瓶装燃气时要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不用时要关闭气瓶上角阀。
6.瓶装燃气用户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不得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不得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7.餐饮经营者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
气瓶充装基本要求
1.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的使用环节,充装单位必须负责所充装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
2.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3.充装单位应按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4.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在气瓶显著部位标注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并按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5.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气瓶经营基本要求
1.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
2.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
3.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气瓶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承担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减压阀在自动切断阀后的,减压阀后由燃气用户负责管理;减压阀在自动切断阀前的,自动切断阀后由燃气用户负责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燃气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等信息。
2.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3.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4.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5.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6.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7.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8.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9.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朝阳市应急局朝阳市住建局朝阳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市交通局朝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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