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通告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行为,消除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离石辖区合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企业4户
(一)吕梁晨鑫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二)吕梁市气瓶检验服务中心
(三)吕梁市离石区长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四)吕梁市离石兴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有完整规范的气瓶登记台账;
(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报废、非自有产权(或托管)、有明显机械损伤、变形、腐蚀严重、有火烤烧损痕迹及其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
(四)自有产权(或托管)液化石油气瓶需标注企业标识、流水号,瓶体表面不能出现严重脱漆现象;
(五)禁止将槽车当储罐使用,禁止从槽车直接灌装液化石油气瓶;
(六)禁止给无《液化石油气换气本》的用户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其他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证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证。
三、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到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充装站、换气站(点)办理实名《液化石油气换气本》。
(二)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钢瓶、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签的钢瓶。严禁用户自行拆修、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严禁用蒸汽、热水、火炉或其他热源直接对液化石油气瓶加热,严禁倾倒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残液,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炉灶与煤火炉同室使用。
(三)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应将废弃、老化、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交到具有合法《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的充装企业回收,禁止将废弃、老化、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长期存放在居民居住宅区或卖至废品收购站。
四、合法充装企业自有气瓶数及可控数
全区合法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共有气瓶总数只,可控总数只,不可控总数只,报废数只。
(一)吕梁晨鑫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气瓶总数只,可控制气瓶只,不可控制气瓶只。
(二)吕梁市气瓶检验服务中心:气瓶总数只,可控制气瓶只,报废气瓶只,不可控制气瓶只。
(三)吕梁市离石区长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气瓶总数:只,可控制气瓶只,报废气瓶只,不可控气瓶只。
(四)吕梁市离石兴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气瓶总数:只,可控制气瓶只,不可控气瓶只。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办理。
六、-
吕梁市离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5月17日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5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