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安〔〕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
《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7月19日
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切实取得实效,按照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工作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贵州省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今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汲取近期国内燃气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检查,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年7月中旬起至10月底,各有关方面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地组织起来,实实在在地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百日行动”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由安委会牵头组织燃气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开展此次整治。要制定工作方案,把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单位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落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和《贵州省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既定部署工作职责,主动担当作为,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抓实三项重点任务。“百日行动”期间,各地要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并报县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开展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进行排查,建立清单,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小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三项重点任务不分阶段,同步推进,抓紧实施,尽快取得实效。
(三)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中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要用好“大数据”手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要用好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举报奖励可从省万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列支。
(四)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六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对用户偷盗燃气、不按规定使用储存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和制止。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执法检查组要强化执法、监督和指导,确保实效。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党委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公司、餐饮场所。燃气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查看各系统各单位是否真的动起来了,排查了多少隐患,整改到位没有,不能只部署不检查,等着下面报数据,督查情况及时报本级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省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监管执法人员、行业领域专家、媒体记者组成专项督导组,每月赴各地督查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不作为、慢作为、措施不力等典型问题,以及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有关专项工作组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具生产销售和问题隐患交办5个环节,围绕16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企业(个人)非法违法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瓶装燃气;燃气经营企业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超过检验期限、超过使用年限以及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等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使用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来路不明”的“黑气瓶”;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气瓶加热;倒置、横置使用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家用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五)问题隐患交办环节。
16.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建筑施工和燃气组指出的问题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上级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各地区“百日行动”进展情况。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各地区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追责问责组和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集中强化燃气安全宣传,制作宣传片、宣传画、宣传标语等,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特别是在人员密集区域电子显示屏高密度滚动播放宣传片,通过简明易懂的动画形式,向群众科普安全防范知识。同时,要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和燃气企业等基层力量,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强化工作统筹。目前餐饮等燃气使用重点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各地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请各市(州)于7月25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方案,明确1名联系人,每月13日、28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1),10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联系方式:省安委会办公室,方鑫,,电子邮箱:aqscdf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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