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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年12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四条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地区的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各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查处力度,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协作体系。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安全和节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宣传力度,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水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和节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受理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督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

第九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自有气瓶的使用登记。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至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上传的气瓶信息应当与充装的气瓶上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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