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28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3号),其中最主要的文件就是《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综合来看,本办法主要是为了因应年3月27日住建部出台的新修订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因此,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其实也是对前述办法、文件的细化。
由于《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河北省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因此在本办法中,明确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除了要提供经营执照、气源等,还要求要提交政府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也就是特许经营协议成为了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
另外,本办法在诸多事项,包括申请燃气经营的条件、管理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等方面,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也较为符合河北省实际。
附:《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年3月2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2.《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附件1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编者注:《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4月1日生效,因此该办法也是为了与之配套而进行制定的。)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编者注:规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该范围也与《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一致。)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类别分为5类: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
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由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将核发情况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告知下级燃气管理部门。
(编者注:明确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等经营需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这一点与今年新修订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一致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重点法条解读】说明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等纳入经营许可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另外,本条也对应向何种层级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进行了规定,即除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都应向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但并未说明该部门的层级,是市级部门还是县级部门?因此还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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