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卫生院不执行政府定价、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学校乱收费等民生领域10个案件,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巴中市恩阳区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年1月13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恩阳区某卫生院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抽取住院号等7位患者的《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清单显示当事人在患者出院当天收取床位费8.5元。经查,年1月13日至年1月13日,当事人对全部住院病人收取了出院当天的床位费8.5元,多收取住院患者人次,多收取住院床位费共计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多收患者出院当天住院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违法所得1.1倍罚款.1元。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元。
案例二: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年4月27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超市货柜上发现有“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8袋,产品类别:冷加工糕点;产品标准号:GB/T;配料:小麦粉、麦芽糖浆、焦糖色…该产品配料中标识有添加剂焦糖色,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经查,该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不在糕点类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内。上述“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是该公司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2袋,截至检查时已销售4袋,违法所得39.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没收“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8袋;3.处罚款.00元。
案例三:巴州区某干杂门市部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介绍:年5月15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巴州区城西市场发现销售有一批假冒侵权“莲花”产品。执法人员随即会同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巴州区西城市场某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市查获生产日期0的莲花味精(规格:2千克/袋*10袋/件)共20件零8袋。经查,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莲花味精的中年男子(名字、地址、身份不详)手中购进莲花味精21件,单价.00元/件,尔后以23.00元/袋的单价,销售了2袋(净含量2千克/袋),违法所得3.60元,剩余的产品检查时全部查扣,货值金额共计.0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未向供货人索取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质及质检报告等资料,故不能查证其进货来源。上述莲花味精,经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莲花味精20件零8袋;2.处罚款.00元。
案例四:袁某无证无照经营侵犯“国窖”、“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介绍:年4月8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庚即对袁某位于南江县春场坝某门市依法实施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从事经营行为,并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5件(6瓶/件)和“国窖”白酒4件(6瓶/件)及相关物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剑南春”和“国窖”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和“国窖”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五:通江县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案情介绍:年1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通江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沙溪配送中心发现5支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处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分别为年4月、年4月、年6月、年12月、年2月,钢瓶内充满液化石油气。在文胜配送中心发现3支石油液化气钢瓶阀门处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分别为:年10月、年10月、年7月,钢瓶内充满液化石油气。同时查明:年12月23日,当事人分公司洪口站给文胜配送中心充装液化气瓶。年1月12日,洪口站给沙溪配送中心充装液化气83瓶。洪口站在对上述液化气充装时,均未对所使用的钢瓶进行检查,对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进行了充装液化石油气。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平昌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换表费案
案情介绍:年6月3日,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土桥村某村民向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平昌县某自来水公司要求该村所有村民将普通表更换为IC卡水表,并要求用户缴纳元更换费用,并称不更换水表便无法享受阶梯计价的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更换水表不应该由用户出费用,而应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现投诉自来水公司收费不合理,并希望该公司退还其水表更换费用”。接此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某某村用户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给用户更换智能IC卡水表时,分别以元/户、元/户的标准收取换表费,与投诉人反映一致。
处理结果:因原有机械水表计量不准确、部分用户不按时缴纳水费导致连年亏损,当事人对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某某村进行管网升级改造的同时,对部分用户水表进行了更换,并按某社区元/元、某某村元/户的标准收取换表费。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更换水表95户,应收取换表费35.00元,其中实际收取.00元,未收取.00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巴中市恩阳区某批发部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年9月10日,接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员工对某批发部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安琪高活性干酵母”4件袋。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同批次产品35件,货值金额1万余元。经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安琪,Angel商标专用权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八:巴中某学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学生学杂费、代收学生商业保险费案
案情介绍:年3月17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巴中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该校提供年(秋季)-(春季)共4期收取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收费标准,其中罗列了住宿费、代管费、伙食费、保险费、代收费、校服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均由该校自行收取,但该校不能提供收费审批文件,在该校内外未发现有价格收费明码标价的公示信息。
经查,该校(年秋季、年春季)收取学生费用标准符合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文件(巴区发改价格﹝﹞17号)核准该校小学部学生学费:每生每学期不超出元,但该校年春季对小学部入学的53名插班生(新生)执行的.00元/每生每学期的标准,超出该文件核定标准/生/学期,共计:50.00元。
同时查明:该校从年9月至今4个学期在收取学生学费时,由学校财务统一代收《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两种商业保险费用共计:.2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学生学杂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代收学生商业保险费的行为,未按照巴中市年秋季、年秋季、年春季学期学校收费公告中“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执行,属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学生学杂费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2.代收商业保险的行为处罚款:.00元;共计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李某某父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介绍:年5月10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线索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巴中市李某某父子经营的公司、门市、库房及住家联合检查发现大量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在其住家同时发现多个品牌的燃气灶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加工操作设备、外包装及标识标签等。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部分标示“小天鹅”等商标的产品为冒用注册商标产品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李某某所经营的门市部因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冒用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燃气灶具在年被巴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经再次组织对上述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获标示“WONDERFLOWER”、“WANGYINGHUA”、“苏泊尔”、“小霸王”、“OPAICN”等图形及文字商标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吸油烟机产品成品上千件;涉及十余种商标、二十多家生产企业(包括虚假企业名称),分布于浙江、广东、四川等地。涉案产品成品出现部分无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外包装信息与内装产品不符,多个生产厂家生产同一个注册商标的相同产品,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多个注册商标的同一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注册商标与内装产品上标注的注册商标不一致,非巴中辖区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在外包装上预留的联系电话号码归属地为巴中市等。经查,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注销或吊销,部分企业无注册信息,部分商标非标注的企业持有,部分标注的注册商标超出商标许可的范围,部分注册商标因三年内未使用已撤销或无效宣告,部分商标的注册信息显示为争议状态等。
年5月15日,鉴于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巴中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日立案,刑事拘留2人。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应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办理该案,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同时向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广州市、深圳市及浙江省玉环市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对涉案产品及注册商标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从事燃气灶、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厨卫用具等经营中存在受到处罚后再次生产加工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生产加工家用燃气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厂址等为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或为虚假企业名称,部分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驰名商标)未获得授权许可。涉案产品经监督抽验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上的注册商标类别为第11类,为当事人自行印制;当事人未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也与涉案企业未建立委托生产关系;涉案商标中多个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或处于商标争议中。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标识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当事人涉嫌再次构成未取得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燃气灶,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及不正当竞争等多种违法行为。涉案当事人目前正在被检察机关起诉中。
案例十:叶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巴中某物流发货点检查发现的当事人待发货的雪花通江银耳、雪花黑木耳等标示“雪花”商标产品及包装袋。赓即对当事人住宅突击检查发现其他“雪花”系列产品及打码封口设备和电脑等。经持有“雪花”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现场鉴定,上述标识“雪花”商标的系列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及工具设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于年8月18日对当事人以“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予以立案调查。
在进一步摸排中,执法人员在一居民小区住房发现大量标识“雪花”商标的银耳、黑木耳等产品及用于上述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纸箱、包装袋、标签纸、封口机、封罐机、打码机、电子秤、快递单打印机器、显示网络店铺后台的电脑和其他生产工具、设备,并现场堵获相关工作人员数名。
经初步调查,上述检查发现的产品,涉及银耳、椴木银耳、本草银耳、花菇、香菇、姬松茸、牛肝菌等多品种不同规格产品。叶某某持有上述产品的生产加工设备及相应原料,聘请员工为其工作,并租用场地用于存放原料及打包发货。叶某某以某公司名义在淘宝、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并负责对网店后台进行管理维护。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产品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叶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交易金额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拘2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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