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推行实名制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服务站点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对未履行实名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根据通告要求瓶装液化气购买必须实名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信息管理这一举措有助于打击违法经营(销售)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瓶装液化气的使用关系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苏州对瓶装液化气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瓶装液化气禁入区域◆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商办楼宇、酒店式公寓、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等公共建筑和宿舍、车库、阁楼、储藏室、“三合一”等场所内。
瓶装液化气使用区域要求◆在已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瓶装液化气进入。房屋产权人应尽快办理手续,开通管道天然气。
◆在暂未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钢瓶统一配送,提供“送瓶到户、换瓶接管、试气检漏”一站式服务。瓶装液化气配送人员应当取得由住建部门发放的送气服务证,凭证配送进入小区。
◆餐饮场所应当设立独立、通风的厨房间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加快通过“瓶改管、瓶改电”等方式,减少瓶装液化气使用量。
◆按规定可以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必须加装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瓶装液化气安全知识:选择正规的液化气供应站正规的液化气供应站有符合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
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液化气瓶消费者在购买瓶装液化气时,要特别注意查看气瓶的安全状况,拒绝使用下列不合格气瓶。
●超过气瓶生产日期(可在气瓶护罩上查看到)4年,气瓶瓶体和瓶阀之间没有检验标志环的;
●气瓶瓶体和瓶阀之间虽有检验标志环,但标志环上载明的检验日期超过4年的;
●气瓶锈蚀严重、变形或瓶阀漏气的;
●气瓶瓶体上没有警示标签或瓶阀上没有封口标签的。
使用气瓶谨记以下安全常识:●搬运气瓶时应当轻装、轻卸,不得滚运;
●气瓶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不要靠近热源和明火,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不得放置在卧室、客厅、地下室以及密封的橱柜内;
●气瓶必须直立使用,不得卧放或者倒置使用;
●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得摇晃,不得用火烤、浇热水、吹热风等方式加热气瓶,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关闭瓶阀和燃气具开关;
●换瓶时,应当检查减压阀接口密封胶圈是否完好,减压阀和瓶阀连接是否紧固,要关闭好换下来的空瓶瓶阀;
●要定期检查瓶阀、减压阀、胶管、燃气具连接处,防止接口松动、脱落,并采用涂抹肥皂水的方式,检查是否漏气;
●胶管老化、破损或已使用18个月应及时更换;
●发现漏气时,应当迅速关闭瓶阀,熄灭火种,并打开门窗通风,不要开关任何电器,不要私自修理瓶阀、减压阀、燃气具,到室外打电话通知供气单位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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