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供气。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或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新建使用天然气的建筑应设计、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繁华商业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设置燃气调压装置的,应当逐步采用地下等隐蔽设置方式。

新建使用天然气的建筑的,应当设计、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应当方便用户购气、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的智能管理功能,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供气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

《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以自行运送或者由燃气供应企业直接配送;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

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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