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报
原标题:瓶装液化气监管:“九龙治水”效果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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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从生产到回收涉及十多个部门,各部门间由于信息不共享,造成监管脱节,多头监管却又监管不严,埋下诸多安全隐患。
(文丨本报记者渠沛然)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操作不当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的有效监管尤为重要。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多地出现了以减少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为由,限制合规企业市场竞争的行为。垄断是否是安全治理的有效手段?行政之手是否伸得过长?这只看不见的手又该如何发挥作用才能实现高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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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不治标更不治本
湖北省化学安全协会高级工程师伍学龙认为,目前液化石油气瓶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由于管理能力和监管措施落地情况不一,各地监管效果参差不齐。
“液化气瓶数量大、使用面广、流动性强,如果缺乏有效监管,致使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不按法规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充装应报废气瓶,无许可资质非法充装等现象,势必导致安全隐患。但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难以形成合力,常出现为解决安全隐患而采取‘一刀切’的懒政现象,不治标更不治本,垄断不能根除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问题。”伍学龙补充说。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新松指出,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的管理,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将市场经营企业合并为一家,进行所谓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并非最优解。“不仅安全问题无法保证,价格也容易出现新的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建议在合规合法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充分竞争,政府的行政之手不宜在此环节伸得过长,过度干预。”
“安全管理的关键不是相关监管部门实施‘保姆式’大包大揽的监管,而应该在有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激发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方面下功夫,并积极引导公众发挥监督作用。没有竞争,企业安全管理投入或逐步降低,更易导致安全管理手段和理念无法进步。”某不愿具名业内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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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监管却又监管不严
脱离市场的“一刀切”背后,折射出液化石油气瓶监管存在盲区、责任主体难区分、监管工作未延伸至用气环节等问题,导致监管“九龙治水”,效果却不及预期。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环境较为简单,且使用地点较为固定,因此安全责任主体较好确定,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管时找到企业就可依法履职。但液化石油气瓶不同,其流通复杂、使用对象范围广泛,目前对液化石油气瓶追溯不足导致气瓶流向和使用环节都较为模糊,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气瓶从开始生产到报废回收的全流程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市管理委员会等十多个部门,管理难度颇大。”伍学龙说,“液化石油气瓶监管职责分散于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等多个部门,部门间职能交叉,相互衔接却常有脱节,造成边界模糊、监管‘空白’和‘盲区’,因此出现多头监管但又监管不严的现象。”
据了解,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检查规定中均没有对民用燃气瓶使用的日常监管做出明晰的分工规定。“现有法律法规中,各部门的监管工作没有延伸至气体使用环节。”伍学龙进一步表示。
陈新松表示,虽然液化石油气瓶事故大多发生在使用环节,但其安全管理涉及液化石油气瓶的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众多环节,事故发生后很难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因此存在责任难区分的现象。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够,处罚金额相较企业利润是“九牛一毛”,使得部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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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刻不容缓
受访人士均表示,目前国内对液化天然气瓶的监管方式不断进步,但仍显落后,建议加强顶层设计。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实现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溯源、有据可循、明确责任划分,首先要制定联合监管细则,定期讨论安全监管重点难点,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
有业内人士指出,应逐步建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和信用体系,可利用“红黑名单制度”对液化石油气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约束和激励,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气瓶责任保险制。改变现有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劣币驱除良币”现象,推动建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联盟或公司。同时增加违法成本,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还可以学习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杭州市的做法,通过建立长周期、全过程、多方位、可追溯的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气瓶信息化安全监管机制。利用气瓶信息化安全监管平台进行溯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者,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垄断让监管浮于表面。”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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