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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6.2.2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6.2.3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表压)。

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3.0.5当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0.6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5.1.8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

4焊接接头应全部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并应合格。

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3.0.13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5.2.3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m3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5.2.4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况除外:

1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消火栓。

7.0.5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

3.1.2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5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4.1.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6.16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2.2.1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5.4.10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的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7.2.2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不同标准尺寸比(SDR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

9.1.2(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采用PE管时,应先做相同人员、工况条件下的焊接试验。

12.1.1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3.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3.0.9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0.11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5.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窖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3.10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6.1.4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7.2.5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63-

1.0.3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明设。

7.1.7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必须待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3.2.1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3.2.2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4.2.1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地下车库安装燃气引入管道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道应使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2管道的敷设位置应便于检修,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应避免被碰撞;

3管道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进行评定,Ⅲ级合格;焊缝内部质量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GB/T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检查数量:%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看无损检测报告。

6.3.1当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6.4.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的规定;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7.2.3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室内燃气钢管的固定焊口应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GB/T中的Ⅲ级。

检查数量:%检查。

检查方法:外观检查、查阅无损探伤报告和设计文件。

8.1.3严禁使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8.2.4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于0.1MPa。

8.2.5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2在中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或稳压不少于1h,观察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3当中压以上燃气管道系统进行强度试验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的50%时停止不少于15min,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后方可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并稳压不少于1h后,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8.3.2室内燃气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之后进行。

8.3.3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5kPa。在试验压力下,居民用户应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应稳压不少于30min,并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漏、压力计无压力降为合格。

当试验系统中有不锈钢波纹软管、覆塑铜管、铝塑复合管、耐油胶管时,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压时间不宜小于1h,除对各密封点检查外,还应对外包覆层端面是否有渗漏现象进行检查。

2中压及以上压力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0.1MPa。在试验压力下,稳压不得少于2h,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1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3.0.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

5.4.5防腐管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检查。

1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4.3.9独立设置的能源站,主机间必须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当主机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m2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设在主机间两侧。

4.3.10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主机间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3.11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5.1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5.1.8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附件。

4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不适用上述检测方法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焊接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中Ⅱ级的要求。

5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0次/h;

3)燃气系统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1.10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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