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詹程开通讯员单曹辉

一份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生成需要经过项目分析、现场勘查、技术审核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整个报告的疏漏,埋下安全隐患。

日前,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出现出具存在重大疏漏报告及擅自简化评价内容的违法行为,因涉案情节严重,该公司被罚款14万元,4名评价人员每人罚款1.5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该案件是浙江重大疏漏报告罚款金额最高案件,也是第一个对执业评价人员行政处罚的案件。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自建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该气化站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据查,该气化站的安全评价报告是由杭州某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委托浙江某评价公司(以下简称“评价公司”)出具的。通过对该天然气公司的进一步核查,发现包括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在内的6家单位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均委托该评价公司进行安全评价。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零放过”、“零容忍”的办案精神,执法人员随即组织浙江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对上述6家单位的气化站开展勘察。

果然,经检查后发现,上述6家单位的气化站安全评价报告均存在一定问题。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迅速锁定了此案的关键人物施某(天然气公司和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交代在与上述6家单位签订建设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订货合同后,由他负责联系评价公司专家柳某签订合同,并委托评价公司对6家企业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报告所附气化站平面布置图由他提供,相关数据以估计为主。

经过专家组和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评价公司从业人员使用未经核实的图纸、数据进行安全评价,报告中出现平面布置图与现状不一致、总平面布置以及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评价环节与现状不符、前后认定描述不一致的现象,影响评价结论,构成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另经查实,除了上述6家公司,该评价公司受天然气公司委托,还在萧山区范围内对杭州某工业布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城镇小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评价报告应对LNG储罐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以及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距离进行评价。但是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评价时套用旧的评价模板,未根据现场情况逐一核实,导致评价内容缺失,影响评价结论,构成擅自简化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评价公司共有6份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违法行为,有9份报告存在擅自简化内容的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评价公司作出责令萧山区域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4名从业人员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依据——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

(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在本案中,评价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出现平面布置图与现状不一致、总平面布置以及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评价环节与现状不符、前后认定描述不一致的现象,影响评价结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评价公司从业人员套用模板,未按照标准对LNG储罐与围墙安全间距以及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距离进行评价,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擅自简化内容的违法行为。

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325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