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见附件1)。对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过渡期做了新的规定。标准正式发布后,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主要修订内容为:
1、适用范围增加了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并修订适用车型描述,取消工作压力要求。(见第1章)
2、增加引用GB/T、GB/T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增加加注装置术语定义。(见第3章)
3、增加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的要求符合QC/T的有关规定。(见4.1.1,年版的4.1.1)
4、修订燃气系统的安装与车辆承载件的关系,保持与GB要求一致(见4.1.3,版的4.1.3)
5、修订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后应保证的要求,保持与GB要求一致;系统按5.1的方法进行试验时,LNG燃气系统应先进行冷试,取消阀门、管路等应便于检测和维修的要求
6、修订气瓶与热源和驾驶室或载人车厢要求表述,明确通气口总面积要求为1个气瓶。(见4.2.1,年版的4.2.1)
7、修订气瓶阀和接头防护措施的要求:气瓶纵向安装类型时,不受气瓶阀与汽车外轮廓mm的要求;增加气瓶阀门及管路部分的防护要求。明确了气瓶表面为非金属材料时的防护要求。(见4.2.2,年版的4.2.2)
8、修订气瓶与固定座的安装要求,引用GB/T-64.2.2.1“不应采用导致气瓶强度和刚度降低的安装方法,如在瓶体上焊接、挖补等”,增加安装后气瓶编号要求。(见4.2.3,年版的4.2.3)
9、增加LNG气瓶车辆纵向安装的要求。(见4.2.4,引用GB/T-64.2.2.3)——LNG气瓶纵向安装时,气瓶瓶口阀门、仪表的一端应朝向车辆的尾部
10、在GB-中,气瓶在安装紧固后,应满足的要求,仅说明为气瓶,未明确气瓶组的要求,现将气瓶改为气瓶/气瓶组;针对气瓶静态强度试验的要求,区分单个气瓶和气瓶组,气瓶组的要求引用GB/T-34.2.8或GB/T-34.2.4,增加不同结构气瓶组的要求(见4.2.5,版的4.2.4)
11、修订加注装置要求,增加加注装置防护装置和加注装置不超过车辆外廓限值尺寸。(见4.3,年版的4.3)
12、修订管路要求,由高压管路扩展至低压管路,并增加低温管路要求。(见4.4,年版的4.4,低温管路要求见GB/T-64.2.3.4)
13、修订压力、温度、液量显示装置要求。(见4.5,年版的4.5)
14、取消减压调节器、蒸发调压器安装在振动较小的位置要求,增加汽化器安装要求。(见4.7,版的4.7)
15、QC/T标准作废,取消所有线路符合QC/T要求;无具体指标要求,取消电子元件的安装应按照电子元件安装技术规范进行。(见4.9,年版的4.9)
16、增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要求。(见4.10)
17、增加35MPa工作压力CNG系统泄漏试验要求。(见5.1.1.2)
18、增加LNG系统泄漏试验要求。(见5.1.3)
19、修订动态强度试验中试验工装和强度要求,其中强度要求与ECERR3E18.4.4或ISO.14.4.3保持一致。(见5.3.1,年版的5.3.1)
20、修订静态强度试验要求,增加实验气瓶可用工装气瓶代替和气瓶组垂直和水平布置试验方法,引用GB/T-36.3.2.2和GB/T-36.3.2.2的要求。(见5.3.2,年版的5.3.2)
21、增加加液口试验要求,参考ISO.24.4.3。(见5.4,年版的5.4)
22、增加气瓶安装型式检验的视同条件。(见6.2.2)
该标准修订发布后,不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无额外的成本投入,没有老旧产品退出市场等问题。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比,GB修订某些要求要高于国外法规/标准。
此标准全部替代GB-《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和GB/T-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两项标准。所涉及到的产品主要包括,可以使用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LPG)作为燃料的燃气汽车。
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信部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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