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城管局联合市燃气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全市液化气供应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查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气罐的液化气供应企业两家。近日,市城管局对两家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元、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市针对液化气供应市场,开出的首张万元以上罚单。
6月30日,执法人员对浏阳市太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该公司在市氮肥厂租用闲置厂房作为液化气存储仓库,库存液化气罐个。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仓库内存放的30个15公斤规格液化气罐,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液化气罐上贴有‘液相’字样,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市城管局直属中队队长陈维介绍,液相罐就好比打火机,在罐内插入一根液相管,主要作用就是能让罐内的液化气使用更充分,但液相管配备的是粗阀门,容易导致液化气泄漏,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国家早就禁止使用液相气罐。
在听取执法人员的介绍后,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使用违法气罐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近日,市城管局对浏阳市太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还有浏阳市澄潭江镇仁和液化气有限公司山下供应点。
陈维介绍,日前在对澄潭江镇仁和液化气有限公司山下供应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供应点存在使用过期气罐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该供应点共查获过期液化气罐12个,其中大部分的失效日期在年。
“也就是说,这批液化气罐早在两年前就应该报废处理,但供应点仍继续提供给客户使用。”执法人员介绍,使用过期气罐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办案,且销售量较小,结合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从轻予以处罚,遂决定给予该供应点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两家单位的罚款已经执行到位,这对全市其他液化气供应企业来说也是一次警醒。”陈维介绍,今后将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液化气供应违法行为。
*提醒
使用液化气罐的安全注意事项
1.新的液化气罐:必须是具备气瓶制造资格的厂家生产的钢瓶,在钢瓶的护罩上打有制造单位许可代号和出厂日期,并有当地质检部门出厂监督检验的标志(CS)。
2.已投入使用的液化气罐: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液化气罐使用年限为15年),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4年送检一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才可以投入使用。
3.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罐:合格标志为液化气罐角阀上的检验标识环,检验标识环明示此次检验时间和下次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可以使用。装配送记录、气罐年检时间超期等情况,均可视为“问题气罐”,可以投诉并拒收。发现非法液化气罐,市民可以拨打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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