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管理的通告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安全管控,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销售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经研究决定加强我市气瓶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采购取得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及阀门,气瓶应当具有本企业的标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等手续。
二
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非自有产权的气瓶以及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的气瓶。
三
企业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
四
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采取向企业租赁气瓶的方式购气,个人无需购买气瓶。
五
用户原持有的气瓶,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企业办理气瓶产权置换手续,由企业通过收购方式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用户气瓶超过有效期的,由企业统一收购后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气瓶报废、收购价格按当前市场价及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购置(含置换)、管理、检测、报废,其费用均由企业承担,纳入生产经营成本。
七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应统一标志、统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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