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6日,浙江省永康市交警大队石柱中队在湖石线1KM+M岩洽村地段处对向某某驾驶的浙G6J2Z1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执勤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大量疑似液化气的钢瓶。石柱中队随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经询问核实,发现该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向某某系受永康市三超燃化气有限公司大园东供应点负责人蔡某某的安排非法运输液化气,经称重有液化石油气公斤,数量较大,危及公共安全。经核查,向某某、蔡某某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向某某、蔡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0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违规运输液化气到底有多可怕一起来看

事故案例

行车记录仪拍下爆炸瞬间

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槽罐车司机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现场监控画面年6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装卸区的一辆运输石油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运载液化气罐车在卸车栈台卸料时,快速接头卡口未连接牢固,接头处发生脱开造成液化气大量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惊险瞬间

液化气充装站值班休息室内抽烟货车运送液化气瓶,启动时颠落在地运输液化气罐货车路边起火

安全提示

●中国应急管理综合整理●作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上海消防等●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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