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州高新5月19日讯(记者黎臻懋见习记者林莹芳)日前,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因使用非危险品专用车辆运输钢瓶,被处罚3.5万元。

决定书称,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员工在年3月15日用非危险品专用车辆运输钢瓶,企业未进行有效管理,影响燃气安全,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及省住建厅违反本条的自由裁量权相应规定,决定处罚人民币元。

据了解,年9月,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就因用非危险品专用车辆进入充装站运输钢瓶,被行政处罚3万元。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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