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液化石油气气瓶
更新置换的通告
广大群众朋友们:
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属于罐装易燃易爆气体的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家用气瓶一般是15公斤装,爆炸时相当于公斤TNT炸药威力,足以炸毁两层楼房。
为切实加强全县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充装、销售等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燃气及气瓶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废旧气瓶回收置换,现就气瓶更新置换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法充装使用气瓶法律责任
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报废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营业性地下场所内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气瓶检验及报废标准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超出设计使用年限(8年)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原则上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报废。
三、气瓶置换回收检验规定
液化气用户的自有气瓶可选择到全县确定的合格合规的液化气充装站办理液化气瓶置换手续,各液化气充装站必须受理;对于无气瓶的新用户,由液化气充装站直接提供气瓶,用户无需购置气瓶,仅需向液化气充装站缴交气瓶押金,可以随时退回气瓶。
我县2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东源、鲁峰)负责燃气气瓶回收置换工作,气瓶产权所有人可自由选择任意一家气瓶回收置换点进行气瓶回收置换。用户使用气瓶无需购买,气瓶由充装站无偿提供,用户只需缴纳押金即可使用。如果用户不再使用气瓶,可凭押金凭证交还钢瓶领取押金。
15公斤气瓶回收价格:年前(含报废)25元/只;年前35元/只;年前45元/只;年前55元/只;
检验费:15公斤40元/只;50公斤80元/只。15公斤气瓶要残值,交25元/只检验费,不要残值折价25元给产权人。
租赁费:15公斤新气瓶市场租赁指导价-元每只,50公斤新气瓶市场租赁指导价-元每只。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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