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燃气生产经营管理及使用环节安全隐患问题,强力推动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近期市燃气专业委员会发布了燃气安全“十严禁”“十不准”,进一步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提醒市民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管理“十严禁”
1.严禁不按《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充装、燃气经营活动。
2.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3.严禁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
4.严禁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直接售气。
5.严禁未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从事管理、维护、配送、入户安检等工作。
6.严禁瓶装液化气配送网点挂靠经营。
7.严禁违规运输、储存瓶装液化气。
8.严禁未经入户安检、宣传教育向用户送气。
9.严禁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
10.严禁向未规范设置气瓶间的用户供应50公斤瓶装液化气。
燃气安全使用“十不准”
1.不准在同一空间混合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瓶装液化气、管道燃气、炭火、醇基燃料等)
2.不准占压、覆盖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或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物品。
3.不准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4.不准在燃气使用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不准在公共用餐区域、地下室或密闭房间设置液化气钢瓶。
6.不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买燃气。
7.不准将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和卫生间。
8.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管、调压阀及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连接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或连接三通。
9.不准倒置使用气瓶或用蒸汽、热水、火炉直接对钢瓶加热。
10.不准私自拆修角阀、倾倒残液和“倒瓶”。
来源:掌上衡阳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7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