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气
使用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
二、存瓶总重量超过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三、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室外位于爆炸区内的电器开关应选择防爆型的)。
四、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五、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七、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以上。
(二)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
(三)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四)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五)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
(六)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
(七)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八、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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