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洪某承包了江苏镇江一家铜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因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液化气钢瓶爆炸,两名工人死亡。洪某及合作方徐某均因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刑。年3月,从法院披露的文书中,我们还原了此案细节。
男子洪某承包位于镇江市丹徒区的江苏某铜业有限公司红冲车间的生产,徐某提供红冲设备、厂房、原材料,洪某负责工人招募、安全生产。
案发当日15时许,徐某洪某,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液化石油气管路链接处安装回火装置、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造成生产过程中发生回火,后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致使两名工人当场死亡。
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镇江市丹徒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徐某洪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2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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