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是由炼厂气或天然气(包括油田伴生气)中的轻质烃经加压、降温、液化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主要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液化石油气易燃,在空气中极易挥发,达一定浓度时,遇明火爆炸。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UNRTDG)将液化石油气归类为第2.1类(易燃气体)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
石油气码头应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海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认真做好液化石油气的监管和检验工作。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等法律法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二、申报单证要求
依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检验适用标准
1.检验适用标准:SN/T-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液化石油气。
2.产品适用标准:GB-液化石油气。
3.采样适用标准:GB/T-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化工产品采样总则、SN/T-进出口液化石油气采样方法手工法。
4.防护适用标准:GB-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5.SDS适用标准:GB/T-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四、检验监管模式及内容
(一)监管模式:
严格按总署规定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检验监管模式”实施。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严格按照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相应业务流程。
(二)监管内容:
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口液化石油气实施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
1.现场核查
审查申报材料及填报事项是否齐全、一致、真实、有效,安全数据单以及进口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①申报材料中的填报事项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内容是否正确。
②申报货物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安全数据单的编制是否符合GB/T《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的要求,安全性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③申报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安全数据单是否相一致;申报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
2.抽样检测
风险布控指令需要取样送检的,在口岸现场实施取样送检。
根据产品的具体危险特性、运载特征,根据GB/T-《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化工产品采样总则》、SN/T-《进出口液化石油气采样方法手工法》关于“采样安全”“采样方案”“采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抽取代表性样品,送符合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对液化石油气的查验、抽样、送样等环节,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的地点、设施、工具及防护条件下实施操作,并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3.结果评判
①合格评定
对仅实施现场检验/验核的,经现场检验/验核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后放行;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对实施现场检验/验核和实验室检测的,经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均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可根据企业申请出具/不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不合格处置
①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进口散装危险化学品货物安全数据单不合格的,通过技术整改并经复验合格的,准予销售/使用。
进口危险化学品品质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运,对于无法退运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对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及时录入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系统。
5.进口液化石油气检验监管执法人员资质管理
严格执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双人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海关执法人员,须经海关总署考核合格,取得检验资质。
五、监督管理
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信息档案,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样本(散装货物除外);
(四)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追溯性信息。
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质量信息档案保存期限至少3年。
来源“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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