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醚是一种有机化工原料,具有胶溶性,掺入液化气储罐中会严重腐蚀密封钢瓶胶圈导致漏气,产生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隐患,此外,还会产生有毒废弃物,过度吸入会影响人体健康,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将二甲醚非法添加至液化石油气储罐中作为燃烧剂使用。但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在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日前,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依法批捕了一起涉案价值超千万元的生产、销售伪劣液化气案。

经侦查机关依法查明:年9月11日至年12月4日,李某在没有经营危险化学品二甲醚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杨某处多次购进二甲醚余吨,在曲沃县某液化气站非法灌装销售,在液化气站2号罐将二甲醚与石油液化气掺混,使用没有任何二甲醚标识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进行充装,以价格便宜的“混气”名义,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到临汾、运城等地,销售金额.06万元。

年以来,杨某在没有任何经营危险化学品二甲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取得二甲醚购买资格,在陕西渭南、山西晋城等地购进二甲醚,销售到山西、重庆、河南、湖北等地。其中年9月23日至年12月3日,杨某明知李某的曲沃县某液化气站没有经营二甲醚资质,私自销售给李某二甲醚余吨,销售金额共计.69万元。

年1月21日,承办检察官在立案侦查阶段依法提前介入,加强侦查引导,与侦查机关多次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交流研讨,围绕罪名认定、侦查方向、取证方向等提出具体意见,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良好基础。2月10日,在收到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依法审查,同意侦查机关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2月15日,正式决定批准逮捕。

考虑到该案涉及的掺入二甲醚的伪劣液化气销售范围广泛,购买人数众多,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为更好地抓早抓小抓苗头,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立足“八号检察建议”,从推进诉源治理出发,向临汾市城市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全市液化气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拉网式专项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规范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掺假、违规的单位依法查办,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加强常态化日常监管,强化宣传指引,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非法“混气”全面清零,让全市人民都用上“放心气”。

来源:临汾尧检

发布:中国廉政法治融媒体中心

责编: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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