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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

建阳区住建局监管人员于年3月23日对南平市建阳区燃化储运有限公司徐市液化气供应站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站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建阳区住建局于年7月4日立案调查,经过询问笔录及证据收集,查明南平市建阳区燃化储运有限公司徐市液化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发》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程序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供应站点停业整改。

处理结果:

年7月20日,建阳区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南平市建阳区燃化储运有限公司徐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燃气瓶作为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钢瓶内充满着被压缩的高压状态的气、液混合物,承受着10多公斤的压力。据测算,一个15kg燃气瓶爆炸就相当于约千克TNT炸药的威力,而1千克TNT炸药差不多能炸毁一栋两层的平房,千克TNT当量的液化石油气爆炸的威力可想而知。在居民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就是一个“定时炸弹”。由于燃气违法行为具有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让他们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二

建阳区住建局监管人员于年10月对南平市建阳区华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安检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我局于年3月1日立案调查,经过询问笔录及证据收集,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发》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处理结果:

年3月30日,建阳区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南平市建阳区华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入户安检和隐患排查整治是燃气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其法定义务之一。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是燃气企业保障用户用气安全的重要措施,定期开展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可有效保障燃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让企业吸取教训,遵法守法,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由经安全培训合格的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

来源: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作:建阳区融媒体中心

初审:姚颖洁

复审:林晞王佳敏

终审:吴淑媛

投稿邮箱:jyxw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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