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非居民燃气用户:为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预防燃气使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和《文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文昌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装对象全市非居民燃气用户经营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场站、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机关、事(企)业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二、安装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使用管道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非居民燃气用户于年8月1日前完成安装。三、报警装置安装要求和方式(一)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天然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非居民用户用气申请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二)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可由用户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三)所有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非居民燃气用户(含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用气场所,必须按规定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在校验检测期内正常有效使用。(四)燃气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安装维修资质企业负责安装,其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测试检测合格。安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报装流程并明码标价,费用由使用者承担。(五)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涉及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动的,应当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入户安检力度,严防安装过程留下安全隐患,确保用气安全。(六)新投产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验收通过后,方能开业。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集中检查时间将在全市范围内对使用管道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非居民燃气用户于年8月初至年9月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于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和《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附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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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昌市应急管理局
文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文昌市教育局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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