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改革报社义博喜文记者梁喜俊报道为促进燃气事业规范有序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6月24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吹风会现场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新芳介绍,自治区原《条例》于年制定,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事业的进步和燃气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燃气行业的新需求、新环境、新科技都对我区《条例》提出新要求,已不能适应我区燃气发展的需要。
为解决我区燃气行业经营、管理、使用上的突出问题,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于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此次《条例》修订重点,于新芳从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加强燃气宣传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记者留意到,在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方面,《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了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
于新芳介绍,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万户,占燃气总用户的27.4%。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规定了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
出席政策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的还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石志刚,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崔彦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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