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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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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市民或许都干过这样的事:当家里的煤气点不上火时,习惯性地将燃气瓶摇一摇,或者试图通过加热、火烤、开水烫等方式来充分利用瓶中剩余的气体。其实,这些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均可能导致煤气泄漏或燃烧。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江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新科花园附近某小吃店时,发现该店厨房内摆放着3只燃气瓶,其中一只燃气瓶正浸在一个冒着热气的水盆里。小吃店店主解释说,天气转冷后液化气瓶压力不够,为充分使用燃气瓶内的剩余气体,所以就用开水泡着,以延长使用时间。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当执法队员向小吃店店主告知相关规定后,店主立即停止了加热使用燃气瓶的行为。目前,稠江大队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处以元的罚款。
(原标题《将燃气瓶放在热水盆里加热小吃店业主被罚元》,原作者周睿、林晓燕。编辑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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