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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液化气用户、广大居民朋友:

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与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统称“燃气”,属于危险物质,在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均可能发生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为保障用气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事项告您知悉:

一、

选择正规液化气经营企业出售的液化气,拒绝购买“黑气”

用户须选择正规液化气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不贪便宜,拒绝使用来源不明、违规运输、非法商贩提供的“黑气”及灌充业务。目前我区同时具备燃气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的正规液化气经营企业为青岛坤润达燃气有限公司和青岛新泰燃气有限公司,该两家企业名下共有36家液化气配送站点(配送站点仅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不提供充装服务)。

二、

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一是燃气燃烧器具须符合气源要求且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使用年限为八年,家用燃气报警器使用年限为五年,使用到三年时至少检测一次,自动切断阀使用年限为十年;二是气瓶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且为企业自有产权气瓶(该气瓶为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即气瓶权属新泰和坤润达燃气公司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三是连接管材要质量合格,高温辐射、阳光照射场所只能用钢管;四是连接要严密,钢瓶角阀、调压器、胶管、燃烧器具之间用专用管卡固定;五是软管不能超过2米年限不超过2年,严禁三通分支,推荐使用具备防鼠咬功能的不锈钢波纹管。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加热、摔、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气瓶,不得擅自处置气瓶残液;不得在集贸市场、露天场所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年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拒不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对其处5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

使用合格气瓶,主动参与置换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瓶装液化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鼓励用户积极参与个人气瓶与企业自有气瓶进行协商议价置换,确保使用的气瓶符合技术规范且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

参与监督燃气经营者合法经营

燃气经营者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将联合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欢迎您发现燃气行业违法行为及时拨打举报,恳请您的参与和监督。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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