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及使用设备购置渠道合规情况。1.液化气罐是否经检验合格,购置渠道是否正规合法;2.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附件购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3.灶具和燃气热水器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装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4.燃气热水器是否经专业人员安装,是否装在厨房或阳台(严禁安装在卫生间、浴室、餐厅等空间),是否为直排式等。
二.、燃气设备使用管理规范情况。1.使用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达到kg及以上的,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2.气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不宜小于1米);3.燃气胶管长度是否合格(不宜超过2米);4.液化气瓶调压器前端密封垫圈是否完好;灶具、燃气热水器是否超期使用(使用年限为8年);5.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阀门等配件是否做到勤检查;6.燃气胶管是否出现龟裂、老化、发硬发脆现象,是否超期使用(使用期限18个月,建议用金属波纹管替代),使用中胶管两端是否管箍卡紧(严禁高出灶台使用);7.燃气管网、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是否经过专业年检;8.燃气灶具等设备使用场所是否做到常通风等。
三、燃气使用“十不准”要求执行情况。不准在厨房使用多种气源,使用管道气的厨房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煤球生火;不准在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燃气设施上栓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不准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不准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不准将设有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不准将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做卧室、客厅和卫生间;不准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2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