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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高杰)安全供应、使用燃气,其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大部分宣传人员基本都是燃气行业的专职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宣传的载体的严肃性不相同、部分采编人员知识匮乏,宣传质量也就参差不齐,甚至普遍存在一些以讹传讹的错误宣传内容。这些内容不仅误导了读者,而且在被转载、引用、抄袭中不断扩大影响,混淆视听,持续发挥着负面作用。本刊根据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专业人士提供的分析,梳理了一部分最常见的错误“常识”。误区例一:“燃气胶管最长使用时间不应超过18个月”。实际情况是: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目前,国家并没有明令淘汰燃气胶管。而且,也没有国家标准对于燃气胶管作出判废年限为18个月的限制。行业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CJ/T-也只对燃气软管的气密性、耐压性、耐燃烧性、弯曲性能、低温性能等指标做出了规定。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规定的则是“在符合GB/T的储存条件下,储存期不超过1年,使用期不超过3年”。因此,本试题案例的正确选择应当是“C、36个月”。与社会普遍宣传的、本案例标准答案“18个月”相差太远。“不超过18个月”,只是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生产服务经验,对燃气用户作出的保守性的普遍建议而已,并不具有强制性。燃气胶管的使用寿命,应当依据国标GB-规定,以出厂的标示为准,并且在使用中一旦发现有腐蚀、割伤、变形、失去弹性等状态,应当提前报废。误区例二:“发生火灾后,正确的逃生方法是尽量低姿势从楼梯逃生,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实际情况是: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而不是“之后”),应当利用楼体外体的或楼内的专门消防通道逃生。没有专门的逃生通道,或者火势已经蔓延、封锁走廊或楼梯的,应当退回室内,关紧房门,以湿布等阻燃物堵住门缝,防止烟气向室内扩散。因为,在火灾类事故中,大多数伤亡人员不是被烧灼致死的,而是被烟熏而窒息死亡的,如果强行以“低姿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闯入火灾严重区域,反而更容易遭受伤害。同时向室内尤其是门扇和易燃的部位大量地持续喷水,并打电话报警或在窗口向街道行人呼喊示警求救;对于高层楼距离地面远而无法利用声音示警的,白天可以使用床单挥舞示意,夜间可以利用手电光亮挥舞示警。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万分危急的时候,可以向楼下抛掷柔性、轻飘、大体积物体(例如:棉被、毛绒玩具等),以期引起路人的注意,这属于法律概念的“紧急避险”措施,不构成“高空抛物入刑”。但是,万万不可使用高密度的沉重物体(例如:桌椅、暖瓶、鱼缸、冰箱、电脑等)抛掷,以防砸伤路人。误区例三:“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更换年限: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为八年,家用燃气报警器为五年,自动切断阀为十年,橡胶软管为二年,不锈钢波纹管为八年,瓶装石油液化气调压器为三年”。实际情况是: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规定:燃具从售出之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如生产企业有明示的燃具和配件的判废年限,应以企业明示为准,但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c、检修后仍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至于橡胶软管,“误区例二”已经详尽讲解过。而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不锈钢波纹管和瓶装石油液化气调压阀的判废年限,应当以产品的企业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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