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城区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处罚决定书,8家企业因达成垄断协议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被罚款万元。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线索由群众匿名向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反映,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自年11月起立案调查。涉案8家企业均在遵义市中心城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年1月第一次达成合作并签订协议,约定整合经营,组建联合经营体。同年6月,8家企业共同与遵义中心城区家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确定这些网点不再经营,以新成立的配送中心取代。年,合作事项进一步细化。联合经营体遵义市森海瓶装燃气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设立管理中心、呼叫中心、配送中心等部门。该联合经营体按照路段将遵义中心城区的业务划分至12家配送中心,呼叫中心接到电话后按规定路段派单至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不得超过规定的区域配送销售。通过统一管理、配送、呼叫、客服、应急抢险的“五位一体”运行模式,8家企业不仅分割销售市场,还固定统一零售价格。相关协议明确要求,瓶批零价差暂定每瓶15元,运输价差每瓶3元至4元,并统一成本核算,共同管理资金物资,还有专门的协调小组负责监督各公司的执行情况。联合经营持续4年后,前述联合经营体在年被注销,但8家企业仍然持续固定和变更价格的行为。近几年各家企业零售涨跌均一致,同一时段价格具有唯一性。至此,遵义中心城区8家企业联合经营的局面正式形成。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遵义市原城市管理局在此期间通过下达通知文件、召开会议等行政手段,推动8家企业整合经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8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规定。考虑到8家企业执行了行政机关的命令要求,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符合《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局对8家企业均处以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累计约.8万元。此外,由于财务数据不完整,无法计算垄断行为存续期间的收入与支出,此案并未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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