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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沈明晶通讯员安宁杨晓玲

无证经营燃气被拘留

今年2月25日,市城建支队在第次燃气集中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无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燃气。按照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李某某被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因涉嫌非法运输、存储危险物资,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经过调查取证,市城建支队认定某液化气充装站在明知李某某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向其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违反相关规定,构成“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应承担责任。

不得向无资质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

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同时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违反条例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液化气充装站违反了上述规定。

调查发现,该液化气充装站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是合法的燃气经营单位。鉴于液化气充装站属于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市住建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液化气站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资质个人供气,危险

市城建支队副支队长王玉萍表示,燃气是高危行业,我国燃气事故是排在交通、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燃气经营单位线长面广,包括存储、运输、销售、充装、使用等环节,涉及千家万户。一旦发生爆炸,往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

因此,国家对燃气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对存储、运输、充装的房屋、设备、车辆都制定了严格标准,个人或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者供气。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更有刑事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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