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重点场所燃气安全检查整治的通告近期,全国燃气事故多发频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13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重点场所燃气安全检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检查整治范围涉及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重点场所。二、检查整治重点(一)供气安全:经营场所是否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用气合同,燃气经营者是否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二)用气场所安全:是否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是否存在双气源情况;是否将液化气钢瓶放置在室内用餐场所;是否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情况。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严禁使用瓶装燃气。(三)钢瓶存放安全:钢瓶重瓶是否超量存放(如YSP35.5型的重瓶存量不得大于7瓶)。存瓶总重量超过千克时,应设置独立瓶组间,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瓶总重量超过千克小于千克时,瓶组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千克时,瓶组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四)燃气设施安全:是否存在胶管过长(应小于2米)、胶管穿墙、楼板、顶棚、门窗等问题,是否两端未用卡箍紧固,是否开设三通或接头,是否存在超期未换(18个月)或老化、龟裂、腐蚀现象;供应多台燃气灶具的是否用钢管敷设主管道,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是否使用不锈钢波纹管且长度不超2米;是否存在暗埋管线。(五)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用气场所、瓶组间是否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并正常使用。(六)钢瓶安全:钢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检测标牌,是否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报废的钢瓶。(七)安全用气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是否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是否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整治要求各燃气使用单位要对照以上检查整治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改(使用燃气的居民家庭参照以上相关内容自查自改)。各行业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对所管、所属的燃气使用单位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格按照省安委办《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省住建厅《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的措施进行处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将严肃依法处理。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请及时拨打“”或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特此通告。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年7月1日

▌来源:防火监督处

▌编辑:李子涵

▌责任编辑:赵珺珺

▌文稿校对:魏学

▌审核: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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