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起四川宏宁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①
2月14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致和街道长寿南路发现一辆宏宁公司的小型客车(车牌川AZ)运输液化气瓶,车上共有液化气16瓶,全部为满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其不具备相关运输许可,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并对涉案液化气进行封存后要求宏宁公司进行安全转移。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违法车辆
?将液化气瓶封存
?将液化气瓶进行安全转移
②
2月17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西北市街检查发现一辆宏宁公司的小型客车(车牌川A96WZ6)运输液化气瓶。车上共有液化气16瓶,15瓶满罐1瓶空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当事人不具备相关运输许可,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这是本周查处的第二起宏宁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并对涉案液化气进行封存后要求宏宁公司进行安全转移。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违法车辆
?将液化气瓶封存
?将液化气瓶进行安全转移
普法讲堂
液化气属于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运载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车,并配备持证的押运人员及安全防护设备,行车时不得超速行驶,避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确保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消除安全隐患牢筑安全防线
从你我做起!
主办: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机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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